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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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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
2025-07-09 16: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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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09 16:31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六盘水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

为加快推动我市构建以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为牵引的“制—储—运—加—用”氢能全产业体系,进一步拓宽氢能示范应用场景,加速形成氢能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氢气制取方面,鼓励焦化企业建设工业副产氢提纯装置,提高低成本车用氢气供应能力,对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工业副产氢提纯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分期建设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下同)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氢气储存方面,加快推动储氢设施建设,对储氢设备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高压气态、低温液态及固态等储氢项目(不含加氢站配套储氢设施),按储氢设备采购金额的10%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氢气运输方面,鼓励采用高压长管拖车进行氢气输运,对新购置并在我市投入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30MPa及以上高压长管拖车,按照储氢拖车部分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辆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序推动园区、厂区短距离输氢管道项目建设,全力降低氢气运输成本。对总长度不少于1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按纯氢管道设备投资额1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氢气加注方面,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位于市域范围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加气、充换电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可纳入加氢站规划布局。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加油加气站和充换电站依法依规改(扩)建油气电氢综合能源站。对2025年及以后建成、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固定加氢站、撬装加氢站(仅限企业自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气象局)

五、氢气应用方面,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新购或更换公务用车时选用氢燃料电池车辆。鼓励在市政环卫、冷链物流、综合货运等领域逐步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支持打造盘州市羊场—淤泥—松河煤炭运输示范应用带(运距60公里,年运输量960万吨左右)、盘州市柏果镇辖区煤炭运输示范应用带(运距30公里,年运输量500万吨左右)、水城区发耳电厂电煤运输示范应用带(运距70公里,年运输量496万吨左右);支持已配置氢能机车头的六枝美锦铁路专用线示范运行,以及支持盘江新光瓦窑田铁路货场专用线(里程10.96公里,年货运量650万吨左右)、水钢厂区铁路专用线(里程56公里,年货运量500万吨左右),在建水城煤炭储配中心铁路专用线(里程1.6公里,年货运量120万吨左右)、贵州能源水城铁路货场专用线(里程10.8公里,年货运量800万吨左右),拟建盘北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里程7.6公里,年货运量800万吨左右)开展氢能示范运用;支持钢铁企业开展氢冶金技术应用。对新购置并在我市投入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含氢燃料电池特种车辆),按照整车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国家、省外购车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对氢能车辆在我市范围内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按照发票面额10%予以补助,单车每年不超过0.5万元;积极争取省级对通过省内高速公路的氢能车辆减免通行费。(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六、氢能装备制造方面,对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氢燃料电池及动力系统、加氢设备、汽车制造等氢能装备制造及配套服务项目,在投产并进行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面向氢能全产业链,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面向氢能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培育一批生产性服务类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财政金融保障。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照1:1比例安排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支持氢能“制—储—运—加—用”产业体系建设。鼓励市属企业通过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投资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对氢能产业新建项目和氢能领域技术成果转化等重点项目,严格按照《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细则》在市级前期费安排上予以支持。积极帮助氢能企业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助力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氢能项目参与碳市场、绿证市场交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氢能等清洁能源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氢能整车购车金融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强化科技创新保障。支持氢能相关企业与省内外优强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氢能领域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六盘水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给予奖励支持。鼓励市内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氢能核心技术研发应用,对进行氢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应用并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按照项目研发投入10%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市内高校开展氢能应用基础研究和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引进高层次氢能创新型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

九、强化要素保障。对外经营加氢站(含制加氢一体站),原则上应选址在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在工业用地兼容性前提下依法依规使用土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申报列入省、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统筹全市土地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耕地占补平衡等指标,保障项目建设。市县两级应急管理、能源、工信、商务、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抓好安全风险源头防范,加强对氢能生产、储运、加注和应用中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严格做好安全风险化解措施,切实保障氢能安全生产与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附则。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适用于六盘水市辖区内2025年1月1日后建成投运的氢能产业项目。措施实施按照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由申报主体自愿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形成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通过政府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依规依程序,根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资金兑付至申报主体。执行有效期内,若国家、省对氢能产业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报主体不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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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5-07-09    


六盘水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

为加快推动我市构建以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为牵引的“制—储—运—加—用”氢能全产业体系,进一步拓宽氢能示范应用场景,加速形成氢能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氢气制取方面,鼓励焦化企业建设工业副产氢提纯装置,提高低成本车用氢气供应能力,对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工业副产氢提纯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分期建设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下同)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氢气储存方面,加快推动储氢设施建设,对储氢设备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高压气态、低温液态及固态等储氢项目(不含加氢站配套储氢设施),按储氢设备采购金额的10%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氢气运输方面,鼓励采用高压长管拖车进行氢气输运,对新购置并在我市投入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30MPa及以上高压长管拖车,按照储氢拖车部分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辆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序推动园区、厂区短距离输氢管道项目建设,全力降低氢气运输成本。对总长度不少于1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按纯氢管道设备投资额1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氢气加注方面,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位于市域范围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加气、充换电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可纳入加氢站规划布局。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加油加气站和充换电站依法依规改(扩)建油气电氢综合能源站。对2025年及以后建成、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固定加氢站、撬装加氢站(仅限企业自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气象局)

五、氢气应用方面,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新购或更换公务用车时选用氢燃料电池车辆。鼓励在市政环卫、冷链物流、综合货运等领域逐步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支持打造盘州市羊场—淤泥—松河煤炭运输示范应用带(运距60公里,年运输量960万吨左右)、盘州市柏果镇辖区煤炭运输示范应用带(运距30公里,年运输量500万吨左右)、水城区发耳电厂电煤运输示范应用带(运距70公里,年运输量496万吨左右);支持已配置氢能机车头的六枝美锦铁路专用线示范运行,以及支持盘江新光瓦窑田铁路货场专用线(里程10.96公里,年货运量650万吨左右)、水钢厂区铁路专用线(里程56公里,年货运量500万吨左右),在建水城煤炭储配中心铁路专用线(里程1.6公里,年货运量120万吨左右)、贵州能源水城铁路货场专用线(里程10.8公里,年货运量800万吨左右),拟建盘北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里程7.6公里,年货运量800万吨左右)开展氢能示范运用;支持钢铁企业开展氢冶金技术应用。对新购置并在我市投入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含氢燃料电池特种车辆),按照整车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国家、省外购车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对氢能车辆在我市范围内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按照发票面额10%予以补助,单车每年不超过0.5万元;积极争取省级对通过省内高速公路的氢能车辆减免通行费。(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六、氢能装备制造方面,对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氢燃料电池及动力系统、加氢设备、汽车制造等氢能装备制造及配套服务项目,在投产并进行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面向氢能全产业链,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面向氢能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培育一批生产性服务类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财政金融保障。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照1:1比例安排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支持氢能“制—储—运—加—用”产业体系建设。鼓励市属企业通过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投资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对氢能产业新建项目和氢能领域技术成果转化等重点项目,严格按照《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细则》在市级前期费安排上予以支持。积极帮助氢能企业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助力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氢能项目参与碳市场、绿证市场交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氢能等清洁能源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氢能整车购车金融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强化科技创新保障。支持氢能相关企业与省内外优强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氢能领域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六盘水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给予奖励支持。鼓励市内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氢能核心技术研发应用,对进行氢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应用并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按照项目研发投入10%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市内高校开展氢能应用基础研究和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引进高层次氢能创新型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

九、强化要素保障。对外经营加氢站(含制加氢一体站),原则上应选址在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在工业用地兼容性前提下依法依规使用土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申报列入省、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统筹全市土地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耕地占补平衡等指标,保障项目建设。市县两级应急管理、能源、工信、商务、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抓好安全风险源头防范,加强对氢能生产、储运、加注和应用中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严格做好安全风险化解措施,切实保障氢能安全生产与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附则。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适用于六盘水市辖区内2025年1月1日后建成投运的氢能产业项目。措施实施按照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由申报主体自愿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形成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通过政府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依规依程序,根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资金兑付至申报主体。执行有效期内,若国家、省对氢能产业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报主体不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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